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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二、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三、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工作,待國務院製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製,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長期精算平衡,並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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