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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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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 [2006]96 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 :

為全麵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進一步推進我省社會保障體係建設,決定自 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本人繳費工資11%調整為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與2006年7月1日後的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審核調整前後的個人賬戶數據和個人賬戶記錄工作,實現個人賬戶的規範管理。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 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所在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為繳費基數 , 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 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經申報並己核定的 2006 年 6 月底前的繳費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年度調整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己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 ) 滿 15 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 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o

(1)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2008年底前完成已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並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 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準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四)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係。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個人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其參保人最後參保地為非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應將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人戶籍所在地繼續繳費;如在最後參保地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繼續繳費期間計算繳費年限,不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死亡待遇計發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計發基數為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基本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在國家出台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前,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測算,每年7月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省財政廳測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後統一公布實施:

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小於或等於零時,不調整基本養老金。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其調整增加額等於或小於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不再調整;調整增加額大於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補齊。

基本養老金每年調整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

各地要積極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製度,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企業年金製度健康運行。

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地方養老保險。地方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由省勞動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製定,報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在建立地方養老保險製度前,所在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可為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所在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參保人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地方養老金按月標準乘以120後實賬轉移。轉入地將轉來的地方養老金並入統籌基金,為參保人記錄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地方養老金由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參保人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支付完後,即停止發放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120

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各地要以非公有製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以規範參保繳費為內容,以提高實際繳費人數為目標,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原則上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與個人繳費費率之和高於20%的,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之和低於20%的,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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