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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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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經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在鄭州市區範圍內開展組合貸款業務。為規範組合貸款業務開展,現將《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5月9日 

 

 

附 件:

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和改善居住條件,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聯合受托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購房款時,可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同時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合貸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聯合發放,貸後分別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利率計收本息。

    

    第二章    組合貸款業務模式

第三條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管理中心負責按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發放,並對所發放的貸款承擔風險。

第四條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由管理中心認可的受托銀行負責按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發放,並對所發放的貸款承擔風險。

第五條     

組合貸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共同認可的同一擔保公司提供全程連帶擔保。借款人、貸方、擔保公司共同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購房產向擔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擔保。

第六條     

組合貸款業務由合作單位協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及擔保公司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方式明確三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七條     

凡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個人信用良好,經濟收入穩定,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規定比例購房首付款後,均可申請辦理組合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購房產為鄭州市區新建合規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樓盤項目為受托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準入項目,並已向管理中心備案;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及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三)本人及配偶沒有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或其它大額債務 ;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同意購房人使用組合貸款購買其所建住房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在樓盤取得相關手續後應分別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銀行辦理貸前備案手續。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

第十條     

組合貸款的最高限額為70萬元,且貸款金額不超過所購房產總價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額應不超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限額。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金額不低於5萬元。

第十一條 

組合貸款的期限最長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齡加貸款年限不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年齡加貸款年限不超過55歲。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應相同。

第十二條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分別按有關政策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遇國家利率調整時,分別按照合同約定規則調整剩餘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條 

組合貸款按照等額本息或等本遞減設定還款方式,逐月償還貸款本息(含逾期罰息)。其中,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應相同,月還款額分別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係統的計算結果為準。

 

    第五章   業務辦理流程

第十四條 

組合貸款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借款人持相應申請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審批表》,並轉交受托銀行確認是否符合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二)符合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持申請材料與受托銀行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手續。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確認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審批表》及申請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手續。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批準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審批表》及申請材料辦理貸款擔保、房屋抵押等手續,同時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約定貸款發放日期後,擔保公司分別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出具貸款擔保函與擔保證書,三方交換《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按約定日期發放貸款。

(六)借款人於放款日次月對日開始償還組合貸款本息,並按照擔保公司通知領取《抵押合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等規範性文本。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權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參照還款人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銀行代發工資賬單或個人納稅證明等材料綜合認定。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使用同一銀行賬戶償還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並與受托銀行簽訂貸款借據和委托還款協議,授權受托銀行於每月還款日劃轉應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組合貸款的申請材料。材料項目與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購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項提供3份,具體以鄭州住房公積金網站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通過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審批後,雙方約定放款日期,擔保公司於放款日前出具貸款擔  保證書(正本)。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於約定日期同日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十九條 

組合貸款發放後,借款人可選擇提前結清或償還部分貸款本息。提前部分還款時,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最低金額或比例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後,依據管理中心、受托銀行、擔保公司出具的有關手續,向房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房產抵押登記注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組合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聯合受托銀行在鄭州市區範圍內試行,縣(市)區和行業係統住房公積金分支管理機構暫不開展該業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組合貸款管理事項已經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授權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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