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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出台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兩個辦法”保障農民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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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市近年來在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有發生和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後,部門責任不清,無法及時有效處理等現狀,近日,蘭州市政府製定出台了《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辦法》。


《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啟用、支付、退還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麵作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工程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麵承諾;保證金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在發生施工企業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等情形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建設工程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確認的數額支取保證金。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將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公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5個工作日內,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接受對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審計,定期公布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管理辦法》規定:各類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應當自招用之日起1個月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製管理,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建立“農民工權益告知牌”製度,將農民工務工注意事項等張貼在用人單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預付款中的工資部分單獨列入賬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支付。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辦法》還對市直各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職責分工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目前,建設領域農民工最多,工資拖欠問題最為突出,“兩個辦法”的出台,對政府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行政懲處措施等方麵作了明確規定,從行政手段和製度層麵上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特別是工資保證金製度和農民工用工實名製的施行,對未按時支付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有助於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時,能在第一時間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兩個辦法”的實施,標誌著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製從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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