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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意見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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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貫徹意見》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授權,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與《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一並貫徹執行。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職工從用人單位依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可按規定享受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生育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按規定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2015年7月1日後,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並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具體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標準詳見附表1。

三、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貫徹意見》,我市生育保險新增了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假期天數,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具體生育津貼計算標準詳見附表2。

生育津貼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給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並向職工出具生育津貼支付憑證。

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由財政部門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生育津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生育津貼歸墊財政專戶。

四、實施時間

《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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