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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執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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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貫徹執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進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會保險體係建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比例。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0.5%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其生育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分娩。按順產2200元、難產3000元、剖宮產4200元標準支付。

(二)產前檢查。參保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按205元的標準支付。

(三)終止妊娠。自然終止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的按800元標準支付,妊娠12周以下的按400元標準支付。

(四)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按120元、輸精管結紮術150元、輸卵管結紮術300元、輸精管複通術1500元、輸卵管複通術2000元的標準支付,流產術或引產術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按800元、12周以下400元的標準支付。

(五)職工分娩住院期間發生妊娠合並症、並發症的,分娩及診治妊娠合並症、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低於前款(一)、(二)、(三)、(四)項規定標準的醫療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超出規定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

三、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後的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四、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參保人生育假期: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2個月以下流產的,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的,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42天。

(二)參保人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複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

五、職工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生育津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撥付給同級財政部門。

職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貼,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用人單位已支付職工工資薪金總額(包括獎金、績效、補貼、津貼,下同)的,用人單位應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用人單位已支付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六、職工未就業配偶未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其生育醫療費按梅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七、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規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製定,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八、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1日以後至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與本通知內容有關的事項,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梅市府辦〔2008〕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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