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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人員續繳職工醫療保險的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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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參保單位、參保人:

根據新修訂的《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15]158號)及社保費相關政策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職工醫保參保實行繳費年限累計,退休人員職工醫保繳費達到規定的年限後,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未達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根據這項新政策,未達規定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繼續繳交的綜合(退休)醫療保險繳費,將會由原來的單繳單位部分(費率6.5%)、繳費基數下限按社平工資起算,調整變更為需要同時繳納單位部分(費率6.5%)及個人部分(費率2%)、繳費基數按養老金(退休金)計算,繳費基數下限按綜合(一般)醫療保險的繳費工資下限執行。具體如下表:

為了保障有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請綜合(退休續繳)醫療保險的參保人知悉有關政策調整情況,及時與所在的參保單位取得聯係,確保按照新政策的要求進行繳費;如需辦理繳費工資調整,請參保人自行或委托參保單位及時到地稅服務廳前台進行調整申報,以免影響參保人享受有關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來源:惠州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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