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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必須給建築工人繳工傷保險否則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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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昨日,人力社保部會同住建部等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麵,或按用人單位參保或按項目參保。

發放施工許可證須有工傷保險證明

意見要求,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尤其是對農民工,要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建築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建築業工傷風險高,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的問題突出,工傷維權已成為該領域從業人員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之一。

據悉,本市多年來一直要求對建築工人繳納“五險一金”,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

保險繳納基數為工資總額

對於工傷保險費的計繳方式,意見明確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同時,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工傷保險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見還指出,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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